以下PK其双方原由,是基于两种意见的执行与不执行——或者变相执行——的尖锐对立。意见双方分别是中央纪委文件[中纪发(2008)23号]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信 访局所发[闽公综(2008)273号]关于印发《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两样文件。 前代表中央,后代表地方,其管理路径,自见端倪。
为叙述方便,特定前者所持文件简称“处分条例”;后者所持文件简称“依法处置”。
中央“处分条例”曰——“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 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 访工作秩序,保护信 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因此“现就信 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福建地方“依法处置”则曰——“信 访”人员应分离而出“非正常”与“正常”二类。那么“正常”的信访人员是谁呢?文件自始至终未见提。对“非正常”信访人员则做有十分周密设计。故尔有此《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一文出台。
一切矛盾得以展开……
囿于众所周知之原因,本文到此结束。深度阅读在于您的耐心甄别,下面两份文件的阅读链接必不可少。
参看文件一:《关于违反信 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
参看文件二:《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闽公综(2008)273号](见下附全文)
【附件】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福 建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福 建 省 信 访 局
关于印发《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闽公综(2008)2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信访局:现将《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违法行为的意思》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大红盖章)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大红盖章)
福建省公安厅(大红盖章)
福建省信访局(大红盖章)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信 访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信 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是指违反《信 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外国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住地和奥运会期间的奥运比赛场馆等非信 访接待场所进行上 访活动的行为。对于在上述地区进行的个访、集体访、串联访,均可认定为非正常上 访行为。
二、 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处置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对于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处置要在上 访事由地、上 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二)、坚持教育为主、积极疏导。上 访事由地、上 访人员户籍所在地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主动向上 访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引导他们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 访秩序。
(三)、坚持依法处置、注重证据。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妥善处置。在信 访问题依法按政策核查处理的基础上,在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之后,对继续进京非正常上 访违法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人员,以及多次进京非正常上 访不听劝阻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一般参与人员要以教育劝阻为主。在处理工作中,要积极与北京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做好证据的收集和稳定工作。
(四)坚持属地管理、密切配合。以进京非正常上 访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带回省内处理的,原则上由上 访事由地、上 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公、检、法机关管辖,必要时由各自部门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公、检、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处置办法
(一)上 访事由地、上 访人员户籍所在地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对本辖区曾经进京非正常上 访人员进行梳理、排查,掌握底数。要及时做好信 访人员的劝导教育工作,告知其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把教育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记录在案。
(二)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劝阻、批评或教育后又进京非正常上 访,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
(三)对进京非正常上 访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的,或者经警告后,再次进京非正常上 访的人员,由上 访事由地、上 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拘留。
(四)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知规定拘留后再次实施非正常上 访违法行为的人员,由上 访事由地、上 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呈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信 访 处置 意见
抄送:绍坤、文清、声康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信访局。
(共印620份)
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具体实施劝访过程
_______街道_______派出所
依法处置非正常进京上 访行为告知单(存根)
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编号_________
您好!
2008年5月21日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信访局联合印发《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详细规定了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现将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于您,希望您能依法反映诉求。
告知时间2008年7月15日
告知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告知单位及告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告知事项(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附文))
关于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等告知我已收悉.
信访人签字:____________
此联交由信访人
两样文件。 前代表中央,后代表地方,其管理路径,自见端倪。
为叙述方便,特定前者所持文件简称“处分条例”;后者所持文件简称“依法处置”。
中央“处分条例”曰——“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 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 访工作秩序,保护信 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因此“现就信 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福建地方“依法处置”则曰——“信 访”人员应分离而出“非正常”与“正常”二类。那么“正常”的信访人员是谁呢?文件自始至终未见提。对“非正常”信访人员则做有十分周密设计。故尔有此《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一文出台。
一切矛盾得以展开……
囿于众所周知之原因,本文到此结束。深度阅读在于您的耐心甄别,下面两份文件的阅读链接必不可少。
参看文件一:《关于违反信 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
参看文件二:《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闽公综(2008)273号](见下附全文)
【附件】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福 建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福 建 省 信 访 局
关于印发《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闽公综(2008)2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信访局:现将《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违法行为的意思》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大红盖章)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大红盖章)
福建省公安厅(大红盖章)
福建省信访局(大红盖章)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信 访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信 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是指违反《信 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外国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住地和奥运会期间的奥运比赛场馆等非信 访接待场所进行上 访活动的行为。对于在上述地区进行的个访、集体访、串联访,均可认定为非正常上 访行为。
二、 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处置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对于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处置要在上 访事由地、上 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二)、坚持教育为主、积极疏导。上 访事由地、上 访人员户籍所在地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主动向上 访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引导他们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 访秩序。
(三)、坚持依法处置、注重证据。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妥善处置。在信 访问题依法按政策核查处理的基础上,在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之后,对继续进京非正常上 访违法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人员,以及多次进京非正常上 访不听劝阻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一般参与人员要以教育劝阻为主。在处理工作中,要积极与北京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做好证据的收集和稳定工作。
(四)坚持属地管理、密切配合。以进京非正常上 访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带回省内处理的,原则上由上 访事由地、上 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公、检、法机关管辖,必要时由各自部门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公、检、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处置办法
(一)上 访事由地、上 访人员户籍所在地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对本辖区曾经进京非正常上 访人员进行梳理、排查,掌握底数。要及时做好信 访人员的劝导教育工作,告知其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把教育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记录在案。
(二)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劝阻、批评或教育后又进京非正常上 访,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
(三)对进京非正常上 访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的,或者经警告后,再次进京非正常上 访的人员,由上 访事由地、上 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拘留。
(四)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知规定拘留后再次实施非正常上 访违法行为的人员,由上 访事由地、上 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呈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信 访 处置 意见
抄送:绍坤、文清、声康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信访局。
(共印620份)
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具体实施劝访过程
_______街道_______派出所
依法处置非正常进京上 访行为告知单(存根)
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编号_________
您好!
2008年5月21日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信访局联合印发《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详细规定了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现将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于您,希望您能依法反映诉求。
告知时间2008年7月15日
告知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告知单位及告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告知事项(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附文))
关于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等告知我已收悉.
信访人签字:____________
此联交由信访人
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公安局居然引用该文件,打击一个民告官胜诉方。贴子在【凤凰网】上: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4524081&extra=page%3D1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4524081&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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