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记录中的一边叫“那头”,这边是我,干脆简称“这边”。因为我不认识“那头”。大概写博客久了,我的电话又一直公开为公众所知,因此常有不认识人的电话打进来,这使我见识大长!
下面是“那头”和“这边”的两次电话记录。
第一天——
那头—— 是老虎庙吗?
这边—— 是啊,您好,有什么事吗?
那头—— 我是…(自我介绍)…关于我自己不重要,我也就不多说了。我这次来北京之前,先是读了2号刊登在《北京晚报》上的奥组委治安官员与记者的对话,谈话中详细介绍了关于奥运期间开放三处供群众示威游行场所的实施规定。回答非常仔细,我因此认定国家真是在做这件事情,我就按照要求,准备了相关材料,并且带来了我要请愿的案件卷宗。昨天我到北京,又从3号《北京晚报》上得到了公布的申请办理游行示威事宜的地址和电话。我是打算明天就前往有关部门递交申请……
这边—— 这件事情您经过慎重考虑过吗?尽管国家在奥运期间是有这个新规定出台,但是——您是否可以只通过相关信访部门就能完成呢?
那头—— 您有所不知,我手头这些案件差不多都在信访部门走过,效果不大,可以说根本就没有效果。因此……我认为我还不至于把这个叫做示威游行,我不过是代民请愿,希望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我的愿望就是这么简单,非常简单。我想按照国家的规定完成我的请愿后就准时离开北京。而且呢……我也知道奥运期间安保的重要性,不过,既然是这个时候开放了示威游行权限,我想不该放弃机会。
这边—— 按照宪法,这次开放示威游行权限,应该说是一次重要的进步,尽管人们仍然疑虑重重,这就更应以兑现承诺来重塑国家开明形象。
那头—— 是啊,我也正是这么认为的。
这边—— 那——万一没有批准你的申请呢?你该怎么办呢?
那头—— 当然回家了,我还想回家看奥运开幕式呢。不过,我很有信心,因为我的这些案件最适合的就是和平请愿活动,为了这个我已经做好了准备。比如请愿的形式有张挂彩喷展示板,举办现场演讲,散发材料等,这些都是按照晚报上刊登的提示所做,没有不允许做的。
这边—— 我听了您的所说,非常感动,可是——我们之间素昧平生,我又能为您做些什么呢,我想知道?
那头—— 我看过您的博客,我希望您能尽您的能力向社会呼吁支持……
第二天——
那头—— 我去了有关单位,很好,他们非常客气告诉我今天是周六,不办公,因此你可以周一再来。
这边—— 是吗?(坦率说,我很意外)那真的不错呢?那么您准备怎么办呢?
那头—— 周一我会去的,按照他们的约定。
……
第三天—— (周日)
第四天—— 那头—— (电话关机)
第五天——
那头—— (电话继续关机)
至今天,已过去一月天气,我再也未能打通“那头”的电话。
这些日子我阅读了“百度知道”上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相关词条。见结果大致可归纳为——他们原本自身只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在曾经的自身维权、帮亲友维权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掌握了一定法律认识和维权技巧,并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通过低廉收费代人完成法律的诉讼过程。并且这些人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承诺“打不赢官司不要钱”……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弱势群体投诉求告无门、诉讼成本过高、判决执行无望等维权难题。
关于“公民代理诉讼”的我国相关法律依据至少有三大诉讼法有相应条款。这三大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尤其是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有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那头”是我接触到的第一位“公民代理人”,他令我对于我国新时期下所产生并具蓬勃发展趋势的这个新鲜事物十分兴趣。我欲交往“那头”,感知这些人的内心世界。他们何以就不计回报,不计艰难,且往往顶着压力、打击以至种种难以意料之危险,却要行普渡众生之功德,我想那就一定是一些真正特殊材料制造的人了。
我欲见“那头”,“那头”却似人间蒸发,再未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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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
那头—— 是老虎庙吗?
这边—— 是啊,您好,有什么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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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 这件事情您经过慎重考虑过吗?尽管国家在奥运期间是有这个新规定出台,但是——您是否可以只通过相关信访部门就能完成呢?
那头—— 您有所不知,我手头这些案件差不多都在信访部门走过,效果不大,可以说根本就没有效果。因此……我认为我还不至于把这个叫做示威游行,我不过是代民请愿,希望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我的愿望就是这么简单,非常简单。我想按照国家的规定完成我的请愿后就准时离开北京。而且呢……我也知道奥运期间安保的重要性,不过,既然是这个时候开放了示威游行权限,我想不该放弃机会。
这边—— 按照宪法,这次开放示威游行权限,应该说是一次重要的进步,尽管人们仍然疑虑重重,这就更应以兑现承诺来重塑国家开明形象。
那头—— 是啊,我也正是这么认为的。
这边—— 那——万一没有批准你的申请呢?你该怎么办呢?
那头—— 当然回家了,我还想回家看奥运开幕式呢。不过,我很有信心,因为我的这些案件最适合的就是和平请愿活动,为了这个我已经做好了准备。比如请愿的形式有张挂彩喷展示板,举办现场演讲,散发材料等,这些都是按照晚报上刊登的提示所做,没有不允许做的。
这边—— 我听了您的所说,非常感动,可是——我们之间素昧平生,我又能为您做些什么呢,我想知道?
那头—— 我看过您的博客,我希望您能尽您的能力向社会呼吁支持……
第二天——
那头—— 我去了有关单位,很好,他们非常客气告诉我今天是周六,不办公,因此你可以周一再来。
这边—— 是吗?(坦率说,我很意外)那真的不错呢?那么您准备怎么办呢?
那头—— 周一我会去的,按照他们的约定。
……
第三天—— (周日)
第四天—— 那头—— (电话关机)
第五天——
那头—— (电话继续关机)
至今天,已过去一月天气,我再也未能打通“那头”的电话。
这些日子我阅读了“百度知道”上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相关词条。见结果大致可归纳为——他们原本自身只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在曾经的自身维权、帮亲友维权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掌握了一定法律认识和维权技巧,并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通过低廉收费代人完成法律的诉讼过程。并且这些人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承诺“打不赢官司不要钱”……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弱势群体投诉求告无门、诉讼成本过高、判决执行无望等维权难题。
关于“公民代理诉讼”的我国相关法律依据至少有三大诉讼法有相应条款。这三大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尤其是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有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那头”是我接触到的第一位“公民代理人”,他令我对于我国新时期下所产生并具蓬勃发展趋势的这个新鲜事物十分兴趣。我欲交往“那头”,感知这些人的内心世界。他们何以就不计回报,不计艰难,且往往顶着压力、打击以至种种难以意料之危险,却要行普渡众生之功德,我想那就一定是一些真正特殊材料制造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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