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纪委邮件爆炸揭出吴昌龙等人疑似案犯警方突审两月告破一审判吴死刑遂正式宣告案破后因证据不足驳回从此涉案人羁押看守所八年不决死刑犯胞姐吴华英走上上访路屡屡遭捕直至深陷囹圄如今看守所内姐弟终有一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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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得纷纷攘攘的福建仨网民因言论而罪,一方是难服民众,一方是福州政法犹如“蒸发”,一声不吭,迟迟拖延宣判,葫芦里究卖的什么药?这就须得像做解剖一样,一一手术,直到痛根。
仨网民中有吴华英一女其庭上表现非同寻常,亦是非同一般。庭上她的最著名就是她那干吧利落催的一句质问“你的司法程序是独立的吗?”相信这是庭上最具份量的利剑,直刺法官软肋。简单看,同案之一的游精佑先生与吴华英从相识到后来共为林秀英仗义维权,再到二人双双及范燕琼身陷囹圄。实际上游精佑乃早年跻身于正义呼喊,这一点大家当得记住。记得去年就有游精佑给我电话曰“一定要帮帮吴华英啊,弟弟被诬陷,太可怜了……”
吴华英之所以对法庭的组合认识深沉,弟弟的被诬告获死刑一事无疑是吴华英意识觉醒的催进剂。起到巨大作用。吴华英是侨属,此前在福清做服装生意,自弟弟的事情发生后,已经完全放弃生意打点,八年来全身心投入为弟弟的维权……
今天我就从福清纪委2001年6月24日爆炸案现场鉴定书一事说起。
案发后,公安曾邀请省外专家前来现场鉴定,下面公布的就是此次鉴定中笔迹鉴定一项结果。而这份笔迹鉴定书其最大特征就是“由公安部门自侦自鉴”,换句话说就是自导自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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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定 书
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福清市公安局送来:二OO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发生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办公室门口爆炸案件现场遗留有铅笔书写的残缺纸片(见复印件)和吴昌龙平时书写的笔迹样本材料及案后试验笔迹样本材料(见部分复印件)。
要求鉴定: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否吴昌龙所写。
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陈明春教授和沈阳市公安局高级工程师常庆禄两位同志对此案进行会检。
检验: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书写速度较慢、字形方正、笔画工整,写成近似印刷体的笔迹,笔迹有一定程度的伪装,但基本上具备检验条件。
将残缺纸片上铅笔字迹与吴昌龙的笔迹进行比对,发现不仅在书写水平、字形字位和字迹的布局特点是一致的,而且在“单、位、私、复、件、和、铅、财、领”字以及句号等的基本写法、搭配比例、笔顺先后、运笔形态、笔力分布和笔画起收笔的细微动作等特征亦是符合的,反映了同一人笔迹特征的书写习惯,至于差异点,则是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
结论:送检的爆炸案件现场遗留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吴昌龙所写。
送检材料,全部退回。
鉴定人:陈明春、常庆禄、林新华、吴家庆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陈明春
沈阳市公安局文检高级工程师常庆禄
福州市公安局林新华 吴家庆
福州市公安局 刑事( )
鉴定专用章 (2)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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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看福清爆炸案依法接受委托的几位律师向参与鉴定人之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陈明春教授发出的《关于对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书》质疑的函》[摘选部分]
……
毋庸讳言,对您签字的鉴定结论,我们有几点困惑和不解。为明真伪,让法律公正实施,不得不向您请教,望率真回复。
1、现场残缺纸片字迹较少,可供审查、判断的检材是非常有限的,那样少的检材,能否作出"基本上具备检验条件"(着重号为我们所加,请问何为"基本上"。)的结论?即使完全具备检验条件,那准确率是否还会受到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绝对的排他性还是存在某种可能性的?!
2、残缺纸片上的字是铅笔写的,不是钢笔或毛笔写。再说,行为人一笔一画写成近似印刷体的字迹,系脱离了其平常书写、运笔结构的习惯和特征,所谓"有一定程度的伪装"。是椐科学检验抑或以心理学、逻辑学、还是其他高科技手段作定论?!我们不谙此道,但知凡仿印刷体书写的特征,大都是雷同的,很难存在字形、字径和布局,运笔形态的差异问题。令我们难知深浅的是,仅此数百字的鉴定书,为让吴昌龙入瓮,竟有"伪装"、"伪造"笔迹之说!
3、诚然,鉴定书也认为提供的检材与吴昌龙的笔迹进行比对存在差异点,但为圆其说,称是"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若此,任何差异点均可归纳为伪造或受某种影响所致,差异点是否多于雷同点,哪些运笔、部局、结构如这样的解释是否科学,请不吝赐教。
4、此鉴定书盖的是福州市公安局的"鉴定章",由教授、高级工程师领头签字,谅确系"根据案情需要"。我们孤陋寡闻,敬望一并示复。
函中,附鉴定书之复印件,俾供备忘。此案如让以权压法者将涉嫌人仍推向审判台,届时,我们将请您到庭听证、质证,以当面聆听雅教。
打扰不恭,请向沈阳市公安局文检高级工程师常庆禄致问候之意。
此致
敬礼!
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义良 陈晖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明康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 林洪楠
2002年12月28日
注:敬请关注此系列下一篇(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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