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5日星期六

72:有罪?无罪?法院也搞不清啦……(14)

福清市纪委邮件爆炸揭出吴昌龙等人疑似案犯警方突审两月告破一审判吴死刑遂正式宣告案破后因证据不足驳回从此涉案人羁押看守所八年不决死刑犯胞姐吴华英走上上访路屡屡遭捕直至深陷囹圄如今看守所内姐弟终有一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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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一:王小刚: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76年9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管村镇公路街。在福建省“6.24福清纪委爆炸案”中被控犯有买卖爆炸物罪逮捕后判无罪释放。曾有拘押于福州第二看守所经历。
  搞清楚王小刚的事情有助于搞懂福建省公、检、法、司之混乱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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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为数不多的几个人一霸天下的福建公、检、法、司天空下,广大属下唯一可做的就只是唯命是从。因此不难想象在八闽大地上为什么司法事件总是笑话连连,犹如儿戏,犹如荒诞戏剧。
  在我阅读案头大量相关福建省的案件时,我时常为所闻所见忍俊不禁。这就难怪网友们时常问我,那里的笑话怎就如此之多?
  我说的荒诞绝不含糊,就连那个地方的国家中级人民法院的正式司法文书里也常常爆出些不可理喻来。这对司法的庄严和严肃性来说的确是极其不严肃的事情。
  下面我贴出了三幅图,不妨做个图说——
第一幅图:是一张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见下图一]
  在这幅图里,我们读到的是一个叫做王小刚的28岁男子因“非法买卖爆炸物”于2001年11月26日被捕。又于2004年12月10日结论为“被判处无罪”而释放。
第二幅图:是一张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04)榕刑初字第6号][见下图二]
  该图所显示文本其出具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在这篇法律文书里写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老虎庙案:是指两枚电雷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小刚无罪。”
第三幅图:是一张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6)榕刑初字第67号][见下图三]
  这份文书出具时间距离前两幅图里文书的显示时间相隔约两年,此间,已被释放的王小刚其生活状态业已恢复常态,照常理也完全可以相信两年前的那场被捉和被放在王小刚心底留下的阴影也已不复存在。但,就是在这份“重审后”再次宣判的法院文本(首次判决是在2002年)中我们惊讶地看到了如下文字——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
  王小刚竟然被重新提溜出来成为同案。“重申判决书”里再次以两年前已经被法院自己否定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尤其是在引用这段“证据”时,法院竟然耐人寻味地用括号圈写道“另案处理”,不知道法院在此引用时是否有所隐痛?一方面想着“这一段若要是事实的话那该多好。”一方面又一定在想“这个两年前已被我们无罪释放的家伙真的是不好引据的啊。”
  必须一提的还有一事:2006年10月10日,一审后判决被要求“补充证据”而驳回后,福州中院不得不为如何找到案件中的九个关键证据而煞费苦心。王小刚的事情再次被提正是缘此。对此中院也有良心遭谴者道出苦衷:“其实,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长官意志其猖獗由此可见。
  然而,事实就是事实,假的终究是假,如此昏庸以至弱智的无视公理的福建省公、检、法、司怎就能够堂而皇之地存在于华夏一隅。
  请问:中国怎么啦?政府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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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清纪委爆炸案”涉案人员被长期羁押不能做决,是作为福州政法八年来最大丑闻,业已被社会广泛关注。其间办案人员两人(一人是副局长)因涉黑被判15年徒刑在押。其他人事更替亦是频仍。然而不论窗外春秋轮回如何,蒙冤之人被无辜关押却是不变事实。也因此而激发诸多仁人志士为之鼓呼。游精佑、吴华英二人正是其中代表。对于二人八年来的正义之举。有关方面早早恨之入骨,欲除之而后快。这也就是为什么福建三网友为什么被诬告陷害为“诬告陷害罪”并超期延判之真实原由。
  福清爆炸案之鉴,福州诬陷案之师。国人当警惕,当敦促政府执法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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